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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廉租房“先租再买” 售价不低于成本70%

2009-12-02 08:54 来源:iwuye.com 阅读: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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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廉租房“先租再买” 售价不低于成本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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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物业服务网(Pm86.com):昨天获悉,昆明市政府办近日印发《昆明市实行廉租住房先租后售实施意见的通知》。其中明确,凡符合昆明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范围,且有自愿购买意向的家庭,均可申请购买廉租住房。出售价格原则上不低于成本价的70%。购买廉租住房,可以一次性付款,也可以分年度分次付款。

出售总价款原则上不低于成本价的70%

根据当地财力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廉租住房租金和售房价格,廉租住房租金要逐步向市场租金过渡,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租售管理制度。遵循自愿的原则,由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选择租赁或购买廉租住房。

出售廉租住房的房源,包括由各级人民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由各级人民政府出资收购或回购的廉租住房、由各级人民政府在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

近期内优先解决符合《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昆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认定的批复》(昆政复〔2008〕48号)规定的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家庭。申请购买廉租住房的低保家庭,不作为低保资格核定的前置条件。

廉租住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各县(市)区应结合本地财力、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按照“成本价或略低于成本价”的要求制定本地出售价格。出售价格原则上以不能低于成本价的70%来确定。

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售房款总额的30%

购买廉租住房,可以一次性付款,也可以分年度分次付款。一次性付款,给予购售房款总金额10%的优惠。分年度分次付款,1年内付款的优惠6%;2年内分二次付款的优惠3%;3年内分三次付款的优惠2%;4年内分四次付款的优惠1%。分年度分次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分年度分次付款,原则上首付款的比例不得低于售房款总额的30%,剩余部分可通过分年度分次付款的方式支付。

享受实物配租保障的家庭申请购买现租住廉租住房的,与县(市)区房管(建设)部门签订《购房合同》后,在购房款未缴清前,按未交房款的比例缴交廉租住房租金。

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且符合实物配租家庭申请购买廉租住房的,与县(市)区房管(建设)部门签订《购房合同》后,在房屋交付使用前,可将其应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存入县(市)区房管(建设)部门在银行开设的个人购房账户内转作购房款。房屋交付使用后,不得再享受租赁住房补贴。

上市交易,购买5年内不得进行

廉租住房的产权及上市交易管理方面,保障对象交清购房款、房屋维修资金后,即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注明“廉租住房”、“有限产权”字样和准予上市交易的时间。

购买的廉租住房为有限产权。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由县(市)区房管(建设)部门按购房人原实际支付购房款,并给予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单利结算利息的方法回购,用于补充保障性住房房源。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居住满5年,且住房条件改善的,经房屋所在地的县(市)区房管(建设)部门审查批准,原产权人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即可上市交易。

已购廉租住房上市交易,应按房产交易时点的相关规定缴纳税费。已购的廉租住房上市交易后,其个人账户内的维修基金,应当变更手续后转入新购买人维修基金账户。

实物配租和出售的廉租住房应实施物业管理,住户应按规定缴交物业管理费。已出售的廉租住房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维修资金制度,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购房人应当按照购房款总金额的2%缴纳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由县(市)区房管(建设)部门存入在银行开设的维修资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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