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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业主大会变法人被指太“超前”

2009-12-02 08:52 来源:iwuye.com 阅读: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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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之家讯:《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草案)》已在网上征求意见近半个月,截至昨天已收到近400条意见和建议。在这些意见和建议中,业主大会能否取得法人资格成为关注的焦点,多数市民认为此规定很好,但是太“超前”了点。

《草案》的第二十二条提出,具备条件的业主大会可以试行法人登记,经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开展与物业管理有关的活动。而在关注业主大会的建议中,超过90%的都是反对将业主大会法人化。大伙普遍反映,小区根本就没有业主大会,即便有,也很难代表全体业主。而在记者的采访中,相关专家对于这个问题也是莫衷一是。

华伦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子华认为,业主大会作为法人的设想有点超前,在操作阶段存在比较大的难度。据介绍,北京市的小区数量已经超过3000个,只有18%的小区成立了业主大会。“土壤都还没有,怎么能开花结果?”

其次,成立业主大会在实际操作上也比较困难,需要50%以上的业主进行投票。很多业主都是上班族,同一时间召集这么多业主本身就是一件很困难的事。而没有参与投票的业主,对于选出来的代表也就没有信任感。刘子华说:“如果让业主大会取得法人资格代表业主进行诉讼处理纠纷,往往得不到业主的支持,处理结果自然就无法得到认可。”因此,他认为,首先应该让所有小区成立业主大会,只有具备了这个前提后,推行“业主大会取得法人资格”才有必要。

中银律师事务所专门负责处理物业纠纷的张越超律师则认为,业主大会法人化将是以后的发展方向。他认为,从诉讼角度来说,具备法人资格的业主大会在进行诉讼时将会更有优势,“由于它代表所有业主,所提供的是一个群体取证后的证据,这种证据的采信度会较个人提供的高很多。”张越超说。

同时他认为,如果业主大会具备法人资格,可以将条例规范化,管理会更加高效。但他也表示,就目前情况而言,业主大会法人化的确有点超前,“可以在已经成立的业主大会中试运行,看看情况再定。”

物业费该不该制定标准

很多网民提出,《草案》应该就物业费的数额和征收制定具体标准,甚至有些网民提出物业费应该制定限额。对此,刘子华表示,现在的新老社区由于条件不同,物业费存在高低是必然的结果,相关部门也就无法制定一个具体的标准去统一物业费。“物业费高低并不重要,关键是收取的物业费是否与得到的服务相对应。”

供热设备是否该由物业管理

对于《草案》中提出的“供热设备列入物业管理范围”,持反对意见的网民占绝大多数。对此,刘子华认为,现在的采暖费都是采用的政府指导价,所以,应该由供热机构统一收取,避免出现物业代收产生纠纷。而张越超则认为,采暖费应该由物业统一收取,这样才能在纠纷出现后不会出现推诿责任。“谁收费谁负责,才能快速解决问题。”RJ206

3.5元涨至13元 不交不能收房,物业费涨价 40户业主起诉

物业费从3.5元涨到了13元,不预交一年物业费就不能收房,金海国际商富中心的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此举惹恼了40户业主。昨天,双方在朝阳法院对簿公堂时,物业公司提出增加物业费是为了更好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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