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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明确权责 有意见?看《意见》【2】

2009-12-06 04:44 来源:iwuye.com 阅读: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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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业委会委员拒缴物业费

静安区武宁南路一小区物业,将未缴纳物业费的业主告上了法庭,其中还包括小区业主委员会的一名委员。原来,这名业委会成员,因认为物业提供的服务存在瑕疵,欠缴了两年半的物业管理费多达4000余元。

办法——给业委会成员设“门槛”

《意见》还对业委会委员设置了“门槛”,要求进入业委会的业主应当知法守法、热心公益、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和一定组织能力;一旦业主有拒交物业费、违章搭建、出租“居改非”和“群租”房等行为,则不能担任业委会委员,“在职”委员还有可能因此而“下岗”,同时筹备组成员和换届改选小组成员,也应符合这些条件。

业委会组建、换届有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将予以撤销备案。

问题二:维修资金使用不透明

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物业小区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不透明、车位等共用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不清的情形,业主的知情权、监督权不明晰,纠纷不断。

办法——维修资金使用按程序进行

物业共有部分维修、更新、改造需使用维修资金的,除了管理规约中另有约定外,可按以下程序操作:

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由物业服务企业编制提交业委会,应涵盖维修项目名称、实施范围、预算总金额、分摊范围及面积、施工单位选择方式、决算方式、实施时间等;

业委会应征求业主意见,完善使用方案;

业委会将使用方案提交业主大会或业主小组表决通过,并在小区内公告;

由业委会与物业、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

由物业按使用方案组织施工,施工完成后,向业委会提交书面报告和列支费用;

由业委会审核,应当审价的,经审价后向专户银行发出同意划转维修资金通知,并将使用情况按规定在小区内进行公告。

问题三:物业选聘不规范

普陀区一小区在与新物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却在新管家正式进驻之前“毁约”,原因是有业委会成员发现了合同中存在瑕疵,并认为招聘程序也不规范,目前小区物业管理重新委托老物业续管。小区重新选聘物业管家,是选张家还是选李家,常因意见不一而引发矛盾。在一些小区,质疑“暗箱操作”收受好处等猜测,也会引发争议。

办法——物业合同接受业主查询

在《意见》中,对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进行了规范:

除了续聘原物业之外,需在物业服务合同届满前3个月,通过征求业主意见,拟定物业服务企业选聘方案,提交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在小区内公告。方案中应包括选聘物业的资质、信用情况和管理实际情况、物业服务收费内容和标准、合同期限和选聘方式等。另外聘请物业管家的,应公开招标。选聘结果和物业服务合同应在小区内公告,并接受业主查询。这些规定也可以从一定程度上杜绝业委会擅自更换“管家”的情况。

问题四:业委会开展工作难

在有些小区,业主们经常会抱怨业委会不作为,甚至乱作为,而业委会成员们也有一肚子苦水,自己义务为小区工作,却得不到理解。业委会的工作应该如何开展,也成为了一门在小区内不断探索的学问。

办法——规范好各种工作制度

《意见》中也对业委会的日常工作进行了规范:

建立会议接待制度,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定期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接待和听取业主对物业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坚守业主的咨询、投诉和监督;


应在小区内建立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在小区内公告业主大会做出的决定和物业服务企业选聘、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收支、物业服务合同变更等物业管理事宜;

为保证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大会财务专用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的规范使用,应确定专人保管,并按照印章管理制度使用。

业委会还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除了物业服务合同、维修资金收支情况清册之外,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会议记录、纪要以及作出的决定,都要有书面材料,业主平时递交的书面意见、建议书以及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往来文件都要建档造册,指定专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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