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您的位置:物业之家首页 > 行业资讯 > 业内关注 > 正文

福州:收了停车费丢车物业要赔【2】

2009-12-10 09:02 来源:iwuye.com 阅读:人评论

A-A+

没有“另签保管合同”物业也要承担保管责任

该物业负责人还称,《福州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中提到,业主对车辆停放有特殊保管要求的,由业主和物业另行签订保管合同。也就是说,如果业主要求物业对车辆履行保管义务的,须另行签订书面合同。“一个月60元的停车费,汽车一旦丢失,价值往往几万元甚至数十万元,物业所承担的风险,大大超过了收费所得,这也有违公平原则。”他说。

针对上述观点,记者注意到,在福州市中院的回复中强调指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停车管理单位,对业主停放在小区内的车辆负有谨慎的注意义务。

对于前述“另签保管合同”的规定,中院回复称,福州市两级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已达成共识,即业主的车辆如有特别的保管要求的,可与物业公司协商,要求其给予特别的保管,物业公司也可收取高过一般车辆保管费用多倍的费用。但这并不是说业主与物业公司都要签订这样的合同后,物业公司才承担保管责任,物业公司对没有另行签订特殊保管合同的业主应承担一般保管义务。

有法律界人士解读说,根据中院回复的观点,业主缴纳停车费,领取停车卡,而且凭卡取车离开小区,相当于与物业之间形成保管合同。而根据《合同法》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保管合同关系成立的情况下,只要是车辆在保管期间发生丢失的,除法定免责事由外,保管方均应承担车主车辆丢失的全部责任。在认定车辆损失数额时,车主应提供车辆购买凭证等,按照使用年限进行折旧,双方对车辆损失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 收藏

看过本文的人还看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