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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物业管理办法》将施行 解读亮点

2009-12-11 04:50 来源:iwuye.com 阅读: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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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拉萨市物业管理活动,在认真调研和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拉萨市制定了《拉萨市物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经拉萨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适用于拉萨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和物业服务活动。《办法》施行在即,《拉萨晚报》12月9日邀请业内人士对《拉萨市物业管理办法》的亮点予以解读。

筹备成立业主大会建设单位要埋单

《办法》规定,一个物业服务区域内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物 业服务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全体业主在物业服务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物业服务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作为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建设单位、居民委员会派员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组工作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但不得低于3万元。

业主大会履行的职责包括,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制定、修改物业服务区域内物业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制度等。

选、解聘物业公司由业主决定

《办法》还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委员不得在物业服务企业中兼职。业主委员会应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60日前,组织召开业主 大会会议,对是否续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表决,双方续约的,应当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不再续约且需委托方式管理的,业主大会应当及时选聘其它物业服务企业。

选聘的物业公司要签订合同

《办法》明确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新建住宅小区生活用水、用电必须设置出户的分户独立计量表、共用部分独立计量表。安全防范、消防等附属设施设备的配置应当经相关部门验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物业建筑面积低于3万平方米的,经房产主管部门核准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 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用房不得少于100平方米

《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备必要的物业服务用房,配备物业服务用房不得低于建设规划许可证载明的房屋面积的3‰,且不得少于100平方米。

同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从事物业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

业主不交物业费可加收滞纳金

对违规行为,办法》同时明确了处罚办法,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不按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知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按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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