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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物管条例修改纳入立法规划【2】

2010-01-11 09:24 来源:iwuye.com 阅读: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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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解决打击传销新问题

建议政府制定规章,对给传销人员提供住房的行为进行管理

代表议案:

由于法制建设滞后的原因,致使我区在打击传销工作中遇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难以解决。例如:目前我国只有国务院2005年公布施行的《禁止传销条例》对传销行为进行规制,传销行为出现的新特点,现有法规难以规制;现有法规对各监管部门履行打击传销职责的规定,有待进一步细化和明确;现有法规对一些为传销人员提供住房的行为未加以规制等。

对此,朱军等14名代表联名提出《关于要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立法出台打击传销活动的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建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及时制定打击传销的地方性法规,为我区打击传销工作提供更有力的法制保障。

审议情况:

自治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召开委员会会议对议案进行审议后认为,关于打击传销方面的立法,国家先后出台了《禁止传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对传销活动作了明确规定。议案中提到的“纯资本运作”等方式的传销行为,可以适用《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对传销的定义以及第七条对传销行为的具体规定予以认定。

有关“将打传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范畴”、“规制为传销人员提供住房的行为”等问题,建议由自治区政府制定规章予以规范。

建议制定产品责任相关立法

审议认为我区单独出台地方性产品责任法规尚不成熟

代表议案:

朱军等14名代表联名提交的《关于建立和完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方面立法的议案》提出,“三鹿”奶粉事件的发生,暴露了我国在产品责任法律制度还有不完善的地方,主要表现在:我国产品责任相关立法比较分散,内容不够系统、完整;归责原则不明确;制度缺失。为减少和消除由于产品问题导致的安全隐患,建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结合我区实际,及时建立和完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方面的立法。

审议情况:

财经委员会对议案进行审议后认为,目前上位法《产品责任法》尚未制定,关于产品质量方面的法律责任制度在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药品管理法》、《食品安全法》等都已有了明确规定。

关于归责原则不明确的问题,由于产品责任既包括行政责任也包括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按立法权限地方无权制定,需要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行使专属立法权,因此,近期我区单独出台地方性产品责任法规的时机和条件尚不成熟。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已经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建议待该法律出台实施后,再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我区产品责任方面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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