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库车位必须首先满足业主需求
新《办法》中还加入了《物权法》的内容,其中备受争议的是车库、车位的售租问题。《办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停车需要。业主要求承租空置的车库、车位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同时还规定,建设单位在未首先满足业主停车需求时,不得将车库、车位出售、赠与、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和个人。
《办法》在草案向社会各界公开征询意见阶段,许多房开商对此颇有意见,聘请多名律师组成一个意见团要求修改第七十一条。房开商认为这一条侵犯了《物权法》私有财产的私人处置权,房开商认为他们对车库、车位拥有产权,如何处置不应受到限制。
潘元平解释称,小区内停车难已经是一个社会问题,社会问题不是个案问题,《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就对此有明确阐述,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求。
温州市鸿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麻永明向记者透露,小区绿化、通道车满为患,而小区地下停车库空置的现象却屡见不鲜,开发商只售不租,个别人炒卖车库、车位等行为都加剧了小区停车难的问题,新《办法》的出台对缓解小区内停车难问题很有帮助,也给小区物业管理带来便利,使业主的权益得到保障。
麻永明认为今后花十几万元购买一个车位的业主会越来越少,因为租一个车位比花钱购买一个车位明显划算得多。
设备维护将设日常维修资金
小区电梯维护、消费设施设备养护的日常维护费用很高,因缺乏维修资金,小区公共设施设备日常维修、保养不到位,导致电梯、消控设施等设备设施停运,给业主生活带来诸多不便,而由此引发的业主与物业之间矛盾纠纷升级的事件近几年也屡见不鲜。
《办法》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承担电梯维护、消防设施设备养护等专业服务。
而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受益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认可通过,程序复杂,也不适用日常的公共设施设备维护和使用。潘元平告诉记者,为了解决公共设施设备日常维护,确保公共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市房管局将在新《办法》的基础上制定《温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其中研究推出“日常维修资金”方案。“日常维修资金”按照公共设施设备日常维修、保养核算出费用,再分摊到建筑面积上来,费用可由物业代收,存入物业管理部门设立的专门银行账号。日常维修资金的提取可有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直接向物业管理部门申请提取,物业管理部门、业主、业主大会对日常维修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
《办法》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共有设施设备明确应有相关专业单位负责管理,为物业企业管理减磅。
此外,新《办法》首次《办法》还新增了前期物业管理内容,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并特别指出,物业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还对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和用途做了明确规定,另外对续聘问题,提出了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3个月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召集业主大会决定是否续聘。
潘元平表示,酝酿多年的《温州市物业管理办法》是对各相关部门的意见进行梳理,对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对照,再结合温州的实际不断论证修缮而制定的,与《温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相比有非常明显的进步。《办法》为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市场秩序,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