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代管维修资金使用流程
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
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适当位置公示使用建议
业主大会通过使用建议;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或者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持有有关材料,向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申请列支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5日内按规定程序划转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适当位置公示房屋维修项目质量验收报告和维修费用决算情况
自主管理使用流程
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建议
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适当位置公示使用建议
业主大会通过使用建议
业主委员会或者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业主委员会持使用方案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备案;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发现不符合规定使用的,应当责令改正
业主委员会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适当位置公示房屋维修项目质量验收报告和维修费用决算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