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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2】

2010-03-10 09:41 来源:iwuye.com 阅读: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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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携犬进入公共场所

【问题】带着小孩在公园游玩,突然蹿出一条狗来,把小孩吓得哇哇大哭;个别乘客携带宠物狗乘车,别人侧目,狗主人却视而不见……这些不文明行为虽然不多见,但在长沙还是存在,给城市形象和市民生活造成了不利的影响。

【规定】《条例(草案)》“养犬管理”条文中规定:“禁止在机关、医院的办公服务区、学校的教学区和学生的宿舍区、单位的集体宿舍区饲养犬只。禁止携犬(军犬、警犬除外)进入机关、学校、医院(宠物医院除外)、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市场、公园、风景名胜区、商场、商业街区、饭店、宾馆、展览馆、游乐场所、城市风光带及其他不宜携犬进入的公共场所。”

城管扣押物品损毁应赔偿

【问题】近年来,城管人员和管理对象的冲突时有发生,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问题、乱摆卖执法问题和暴力抗法问题等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同时,老百姓对城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也时有质疑。

【规定】《条例(草案)》规定,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立即或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其工具和其他物品: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有关规定通过悬挂、张贴、涂写、刻画发布联系业务号码的,可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当事人逾期未按要求接受处理的,可以书面通知通讯企业中止该号码服务,通讯企业应当予以配合;不按规定在人行道上停放(含临时停放)的机动车辆,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可以锁定机动车车轮或将车辆拖离现场。

《条例(草案)》还明确,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对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的工具和其他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同时规定,对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的工具和其他物品不得收取保管费用。

“长沙模式”成全国城市管理创举

十年前我市开始试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制订了《长沙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行办法》,建立了城管当先锋、公安作后盾的执法模式,当时在全国具有一定的影响,长沙模式被国务院法制办向全国推广。

“而此次从城市管理规范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规范两个方面对我市的城市管理工作制定一部地方性法规,这在全国城市管理领域立法中也是一个创举。”长沙市政府法制办主任陈剑文说。

陈剑文介绍,城市管理主要涉及规划建设、市容环卫、市政设施、园林绿化、道路交通、环境保护等方面,虽然这些领域国家、省、市已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了规范,但是我市城市管理中还有很多重点、热点问题尚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有规定但是不够具体,这些问题急需地方立法来明确和解决;另外对于我市实行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制度,国家和省还没有出台统一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我市原有的《长沙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行办法》中的一些法律条文规定已经不适应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发展需要,因此需要制定《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对上述城市管理中的两大部分内容进行综合全面地规范,才能有利于我市城市管理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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