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之家讯:宁波市的房屋将有专属“养老金”了。从昨天开始,《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草案)》在宁波市法制办网站上公开征求修改意见,5月5日前,市民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向法制办进行反馈。根据《办法(草案)》,具有共用部位与共用设施设备的住宅、非住宅的房屋业主、购房人都应当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首期专项维修资金按照所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交存。
100平方米小高层要交1.2万元
据《办法(草案)》,房屋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购房人按照所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交存。
其中,未设电梯的房屋,业主、购房人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房屋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5%计算交存;设有电梯的房屋,业主、购房人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房屋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8%计算交存。未出售(包括出租、自用)房屋的专项维修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交存。
那么这笔费用究竟有多少呢?“根据目前的造价测算,大致多层房屋每平方米60元,高层、小高层房屋每平方米120元。”市建委工作人员解释,也就是说,如果是100平方米的房子,多层住宅的话,要交的首期维修资金就是0.6万元;小高层、高层住宅就要交1.2万元。
不过,这个造价是浮动的。“各类房屋上一年度的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由市和县(市)造价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每年3月底前公布。”工作人员说。
《办法(草案)》还规定,办法出台前,这笔费用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来交存。“业主可以在本办法施行起5年内,每年按不低于五分之一房屋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直至达到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工作人员说,但如果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话,则按业主大会决定执行。
对于新建房屋,《办法(草案)》则规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代收代交。“开发建设单位出售房屋时,应将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规定告知购房人,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予以约定。购房人应在房屋交付时,向开发建设单位结清应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工作人员说,如果购房人不愿意交存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有权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