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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物业强退新规 提前撤需提前90天告知业委会

2010-04-15 09:30 来源:iwuye.com 阅读: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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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之家讯:半个月后,江北宁馨园就要面临无物业管理的尴尬。由于和业主之间的矛盾一直没有得到解决,今年1月25日,小区物业公司在小区贴出公告,表示将于4月30日要退出该小区物业管理。

在宁波,物业公司“强退”常有发生,导致小区物业陷入瘫痪。但今后这种状态有望得到遏制。记者前天从宁波市建委获悉,浙江省3月发布实行的《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物业撤退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昨天(14日),记者也针对这些规定走访了相关律师,律师表示,办法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业主的权益,缓和了业主和物管的矛盾,但是对物业公司仍缺少硬性制约机制。

物业提前撤退 需提前90天告知业委会

该《办法》明确,物业服务期间,物业服务企业要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当在拟解除物业服务合同90日前以书面形式告知业主委员会;同时,要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15日。

在这90天的缓冲期内,物业和业委会如果协商不成,可申请物业项目所在地的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解,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诉或申请司法仲裁。

物业提前退出小区谁来管

物业企业突然退出小区,在找到下一个“管家”之前,小区物业服务谁来接管?

在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前30日,如果业主大会还未明确续聘或未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且未作出自治管理决定,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向物业项目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后7天内,物业主管部门应会同街道、社区居委会到小区,听取业主、业委会和老物业的意见,然后协助选聘新物业。

如果业主拒不选聘新物业,物业主管部门应制定管理预案,并组织社区居委会、环卫、园林、供电、供水等部门做好小区共用设备设施运行、垃圾清扫、绿化维护等基本服务。这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由业主交纳,由业主委员会负责收取。

律师:《办法》对物业 缺少硬性制约机制

“规范了程序,以后发生矛盾了,业主物业就可以根据规章办事,好聚好散,不用像现在这样闹的不可以开交了。”宁波甬建律师事务所的郭德伟律师说,政策的出台,对于业主和物业这对矛盾将会有所缓和。

炒了旧物业,又没找到新物业,物业主管部门只能暂时充当起“管家”。但对于此举,郭德伟却并不看好,他认为这个措施操作性并不强,那么多部门,组织协调起来并不容易。

根据《办法》,广大物业服务企业,如果不履行合同约定、不按规定程序退出及未按规定办理物业项目退出备案的,会记入企业诚信档案,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向社会公布。

“这个处罚对物业公司还是缺少硬性制约。”郭德伟说,规范退出机制,只是出了问题之后的解决办法,业主和物业这对矛盾,归根到底是利益和责任的问题,所以最根本的制约措施还是要从这里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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