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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草案公布

2010-04-15 09:32 来源:iwuye.com 阅读: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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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之家讯:佛山今后将对物管服务项目及收费进行量化,试行菜单式收费;装修垃圾清运费首次暂定不超过300元/户。昨日佛山市物价局公布《佛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市民可以在本周五(16日)前反映意见情况。而目前执行的《佛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是4年前公布实施。

电梯住户物管基准价最高涨0.16元/平米

与目前执行的市物业收费管理办法相比,在草案里,无电梯住户和电梯住户的物管基准价都全面上涨,其中在无电梯住宅收费标准里,一级收费上涨幅度最大,比原来上涨0.1元/m2(建筑面积)·月,而有电梯住宅里,一级收费价格上涨幅度设置高达0.16元/m2(建筑面积)·月(原基准价为1.55元)。

“目前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由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组成。”市物价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后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在本区公布的政府指导价内,结合地方实际,按照优质优价,质价相符的原则,对服务项目及收费进行量化,试行菜单式收费。

据了解,目前收费办法指出住宅(不含别墅,下同)物业服务收费列入政府指导价管理范畴。其他类别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但是在草案中已出现一些改变:物业服务收费将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即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业主大会成立后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及其他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在此次草案里,在业主产权车位(房)管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中,首次注明了最高指导价:车位(房)将分五类别收取最高指导价:地下式(含人防工程)收费最高,1.60元/m2·月,露天停放仅为0.60元/m2·月。

委托垃圾清运费不超过300元/户

据了解,之前曾出现部分物管对装修材料的运输进行垄断,造成了收费高企,引发住户投诉情况。草案重申物业交付使用并经业主办理装修申报手续后,物管企业可分别向装修企业收取2000元,业主1000元的装修按金。业主自行装修施工的按每户收取装修按金2000元。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的按金装修完工后,如未造成楼宇和公共设施损坏的,应在一个月内如数退回按金。

“在草案里,装修产生的垃圾由业主自行清运,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强行收取清运费。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的,清运费用暂定在每户不超过300元内由双方协定。”该负责人指出,这是首次对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装修垃圾收费进行规定。

物管费不得预收

在目前执行的收费规定中,经双方约定可以预收,物业管理费预收期不得超过3个月,境外业主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延长至一年。但是在草案中,物业服务费根据法定产权面积按月计收,不得预收;房管部门已出具产权证的以产权证标示的总建筑面积为准,已办理产权证的以房地产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房产证未记载建筑面积或未办理房产证的,以物业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建筑面积为准;物业服务收费的计价单位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物业服务费从物业交付之日起开始计收。

增设新设备须半数以上业主同意

“在草案里,原没有配备智能化出入管理系统的小区,增设智能管理系统需召开业主大会,并经超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方可安装,安装费用由全体业主共同分摊,维护费用计入管理成本。”该负责人介绍说,与目前规定相比,今后对物业服务收费有争议的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物业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协商调解;而物业服务企业服务协议期满,或有20%以上业主提议调整收费标准的,应召开全体业主大会,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并确定收费标准。

按照草案,今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的自愿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有偿服务(上门维修门窗、水龙头等),其收费由双方协商;物业服务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该负责人指出,今后物价部门将对未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超过政府指导价标准收费;擅自设立强制性收费项目;不实行明码标价或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擅自扩大有关费用分摊范围或提高分摊标准;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等行为严厉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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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有关团体和人士如对该草案内容有不同意见或建议,于2010年4月16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或电话向市物价局反映。

电子邮箱:wuyian@fswjj.gov.cn;电话:0757-83334366,83209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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