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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下月起施行

2010-05-03 04:18 来源:iwuye.com 阅读: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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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之家讯:4月30日,倍受广大西安市民关注的地方性物业管理法规《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经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后,将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

即将施行的《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就近年来物业管理纠纷引发的恶性事件不断增多的状况,针对性地提出了详细解决办法,诸如:

1.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代收专项维修资金。一旦发生专项维修资金被挪用的情况,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予以追回,没收违法所得,并对挪用单位处以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2.如物业服务合同依法解除,物业服务企业应自合同解除之日起15日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不得以物业服务中的债权债务纠纷未解决、阶段工作未完成等为由拒绝退出。否则将被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3.针对部分小区存在擅自占用绿地,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规划建设用途情况,新规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4.物业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在接到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维修要求后,应在24小时内派人到现场核查情况,情况属实的,应在72小时内予以维修。

5.针对有小区将住宅出租用于餐饮、办公司、设班办学的现象,《条例》明确要求业主、物业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住宅的使用用途。擅自改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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