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您的位置:物业之家首页 > 行业资讯 > 业内关注 > 正文

潍坊出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3】

2010-07-08 11:02 来源:iwuye.com 阅读:人评论

A-A+

监督:每年都向业主公布情况

办法规定,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或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一次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并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余额;

(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

(三)其他有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业主对公布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建立查询制度,接受业主对其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

办法同时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及专用票据管理使用,执行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交存:不交维修资金 不予办房产证

办法规定,商品住宅、非住宅的业主应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开发建设单位在房屋销售时,应向购房人代收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在收取之日起七日内交存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业主在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时,必须提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及银行交款凭证。未提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及银行交款凭证的,权属登记部门不予受理权属登记手续。

办法规定,商品住宅已经出售但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补建。

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经该物业管理区域内已入住面积且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由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业主大会应当在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委托的商业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未成立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决定委托政府代为管理的,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为统一管理。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委托所在地商业银行,作为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 收藏

看过本文的人还看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