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只能提醒、劝说,没有处罚的权力
针对小区内的高空抛物行为,鲁能领秀城等小区的物业人员也都表示了无奈。
“之前刚贴了温馨提示,还准备搞一个让业主联名抵制这种行为的活动。”负责鲁能领秀城的深长城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员说,他们只能贴一些通知提醒业主,并加强巡逻,及时清理扔下来的物品,如果看到是谁扔的就去劝阻,但并没有处罚的权力,要杜绝高空抛物的现象,关键还是要靠业主的自身素质。
“夏天扔垃圾的多,春、秋天风大,放在窗户边的花盆比较危险,好在现在还没有投诉的,也没出过什么危险。”负责汇统花园小区的济南汇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邵先生说,每年的春夏秋三个季节,他们都会定期地贴出不要高空抛物的提示。
“根据《物权法》,我们物业应该积极主动防范高空抛物的侵权行为,但是我们也只能提醒、告知、劝解业主不要高空抛物,而没有执法权和处理权。”邵经理说,因为没有执法权,物业公司想通过罚款等处罚方式来遏制这种行为是不可能的,真要出了什么事,只能由公安部门来解决了。
律师:取证困难,整座楼的居民很可能要连坐
如果高空抛物的行为没有直接损害他人人身或财产,但对小区的环境产生了破坏,通常认为高空抛物是违反了业主公约,但业主公约只是全体业主对居住在小区里自身行为的一个承诺,通常不具有强制力,对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没有相关的处罚措施,也没有相应的执行机构,只具有道德上和舆论上的约束力。
“全国发生过不少高空抛物的伤人案,以前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但是今年7月1日开始对这方面有了明确的规定。”山东国杰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维嘉律师说,一旦高空抛物的行为损坏了别人的财物或造成了人身伤亡,这个行为就演变成一个侵权行为,如果高空抛物的行为导致了受害人死亡、重伤或轻伤的情况,这个行为可能演变成一个犯罪行为。
2009年底通过、2010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对高空抛物行为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王律师表示,高空抛物的取证比较困难,如果没有监控录像等能确定物品来源的证据,整栋楼的居民很可能要“连坐”,一起成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