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您的位置:物业之家首页 > 行业资讯 > 业内关注 > 正文

北京拟规定业主从签订购房合同起参与物业管理【2】

2010-09-14 09:22 来源:iwuye.com 阅读:人评论

A-A+

现状小区出问题解决较困难

安世锦说,目前的《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中并没有设立物业项目负责人的要求,导致小区出现情况后,业主寻求帮助和解决问题相对比较困难。通常出现找不到具体负责人解决,各部门出现扯皮的情况。

变化:设项目负责人并公布电话

十一后,按照新的《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中规定,物业企业必须设立项目负责人,并且在合同中明示其个人姓名及电话。设立项目负责人之后,权责明晰,业主也有了针对性,项目负责人将作为小区物业的代表,统筹好整个小区的管理工作。

另外,在新合同中,要求物业公司必须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本物业的档案资料,及时记载有关变更信息,不得将业主个人信息用于物业管理活动之外的其他用途;不得擅自占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分或擅自改变其使用用途。

超额物业费业主可拒缴

安世锦介绍,十一后北京将推行“业主一卡通”,物业费的缴纳将实行双制约制度。她解释说,对于前期物业费的标准,此次规定,必须根据随机抽取第三方中立的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由其出具的物业费评估报告来确定物业费标准。之后开发企业可以自己组织实施前期物业服务,或聘请物业企业服务。同时业主须向“业主一卡通”内缴纳不少于12个月的经评估确定的物业费。物业费由金融机构直接划转。

上周,市住建委发布的物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针对前期物业交接还明确提出,在4种交接查验不顺利的情况下,开发企业或物业公司只要提供证明,金融机构也可以划转已经缴纳的物业费。业主托辞不交物业费也是不行的。

不过,开发商如果违反约定擅自提高物业费标准,业主就超额部分有权拒绝缴纳。

  • 收藏

看过本文的人还看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