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您的位置:物业之家首页 > 行业资讯 > 业内关注 > 正文

鞍山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升级”

2010-10-27 06:43 来源:iwuye.com 阅读:人评论

A-A+

物业之家讯:根据目前物业管理实际及以往存在较大争议的各类问题,《鞍山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新增部分条款,不久后将公布、执行

昨日,记者从市政府法制办获悉,我市已对现行有效的85件市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其中,新修改的《鞍山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全面“升级”,因与百姓日常生活关系密切,而成为最引人注目的焦点。

《办法》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新增了不少条款,其中,针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存在的机动车停放收费权益不清晰、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和业主委员会委员津贴来源、管理不透明等较大争议问题,分别予以明确。相关人士介绍,此《办法》将以规章修正案的形式,不久后面向社会公布、执行。

停车场设置不得“缺斤短两”

据相关部门介绍,《办法》将原先的“提供自行车场、停车场等共用设施设备和共用场地。”新修改为“提供与业主数量和需求量相适应的自行车场、停车场等共用设施设备和体育锻炼、绿化等共用场地。”

同时,鞍山市房产局在规划设计时应当先期介入,配合市规划部门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要求,共同做好有关物业管理方面的规划设计。

7日内业主不反馈“视为同意”

相关部门介绍,新修改《办法》增设条款,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一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需投票表决的,业主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会议上代为投票。

在书面征求业主意见时,表决票可以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直接送达的,由业主签收;留置送达的,由两名以上业主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证明。送达后,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送达情况,7日内业主无反馈信息的视为同意。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和业主委员会委员津贴由全体业主承担。新修改的《办法》中规定:其可从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中列支;工作经费和津贴的标准、筹集、管理、使用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同时,工作经费的使用和津贴的发放情况也由“定期”具体到“每季度”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质询。

新修改的《办法》增设条款: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立停车场(停车泊位)的,需要收取费用的,应当由业主大会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收取的费用扣除管理成本等相关费用后,归全体业主所有。

新建住宅区和实行物业管理的原有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收费参考价格协商确定价格,并报鞍山市物价局备案。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交纳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提供相应的服务。不具备专业化管理条件的住宅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修费应当专项用于屋面防水、楼梯间、楼内至化粪池的共用下水管线等共用部位的日常维修。

  • 收藏

看过本文的人还看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