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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住宅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昨起征求意见【2】

2010-10-22 09:51 来源:iwuye.com 阅读: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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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不足:由业主“掏腰包”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业主按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如属住宅小区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及设施设备,由全体业主按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若属某一单元,则由该单元业主共同承担。

相邻业主共有部位的维修,由相邻业主按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与房屋结构相连的汽车车库的维修,由车库共用关系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车位的比例共同承担。

当业主个人维修资金分户账金额不够支付分摊维修工程费用时,差额部分由该业主现金支付。

房屋转让:要补齐维修金

房屋所有权转让时,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转移。受让方应持相关材料到专户管理银行办理分户账更名手续。

房屋所有权转让时,该房屋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应交存额30%的,受让方应当在办理分户账更名手续时续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房屋灭失的,在办理注销登记时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专用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业委会在业主大会通过划转决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手续,并提交业主大会关于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事项的决议及专户管理银行开户证明。及专户管理银行开户证明。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通过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用于支付维修及更新、改造工程费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只能支付到约定的施工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账户中。用于支付评估、监理等费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只能支付到约定的评估、监理等单位账户中。

业主委员会不得擅自变更开户银行。确需变更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决定,注销原银行专户开立新专户,并报区房屋管理部门备案。

物业企业:挪用资金将吊销执照

开发建设单位违反该《办法》有关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由所在地的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每交付一套处以3万元罚款。

业委会、物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所在地的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两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除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市、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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