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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普通住宅物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2011-01-08 04:34 来源:iwuye.com 阅读: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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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之家讯:1月7日,海南省物价局向社会公布了《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修订稿)》、《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及服务内容(修订稿)》、《海南省物业管理区域共用水电费分摊办法(修订稿)》,对市民反映强烈的物业收费标准确定问题、物业共用区域水电及设施维修费用分担问题及室内装修收费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海口晚报今天予以解读。

普通住宅物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管理办法》将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的物业类型、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和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经营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所谓普通住宅在海口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

其他物业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特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收费标准不由物业公司一家说了算

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政府主管部门根据普通住宅物业类型、服务内容及服务成本等情况,制定相应的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每三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同时,《管理办法》明确制定或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应实行成本监审和听证。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政府相关规定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不得超过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标准。具体收费标准,物业公司也必须与业主协商。也就是使说,在制定具体物业收费标准时,业主有充分的参与权与协商权,物业公司不能想收就收。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与物业买受人或业主应当签订服务合同。合同应载明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物业共用部位水电费用须据实分摊

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发生的水、电等费用应单独安装计量器具,据实另行分摊。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物业服务收费按法定产权建筑面积计收,可以按月、年收取。已办理房产证的,以房产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房产证未记载建筑面积或未办理房产证的,以物业买卖合同中建筑面积为准。

物业收费须明码标价

物业服务企业收费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抄表到户,并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额外费用。

物业管理区域内自有产权车位、车库的物业服务收费可按车位、车库的数量计收,收取车位、车库物业服务费后,不再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

业主对其物业进行室内装修的,业主应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装饰装修承诺书,承诺书应载明装修建筑垃圾清运及费用事项。物业服务企业对住宅装修进行指导和监督,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业主收取押金或管理费等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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