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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规定物业管理用房应设置在地面以上

2011-03-28 09:55 来源:南宁晚报 阅读: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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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用房一直是物业公司和业委会关心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有的物业管理用房“蜗居”在车库;有的设在通风采光不好的地方;有的则面临无房办公的尴尬。昨日,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发布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物业管理用房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物业管理用房的面积、设置、监督、备案等进行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据介绍,2007年南宁市已出台《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但经过几年发展,物业管理用房仍存在用房面积不标准、设置方位不明显等问题。

为进一步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通知》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法定面积标准配置物业管理用房,2007年10月1日以前预售的项目,其物业管理用房面积原则上按规划总平确定,但不得低于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一;2007年10月1日以后预售的项目,按《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四十二条的规定确定。物业管理用房应设置在地面以上,具备独立使用条件,符合消防、环保、卫生等方面的要求,上下水、供电、通讯等应当具备正常使用功能。

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商品房预售前应当持南宁市物业管理用房备案表、项目面积测绘报告、规划审批图向市住房局申请确定物业管理用房,进行审核、备案。备案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抵押、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物业管理用房,否则将被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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