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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物管新政将给力小区建设 助推行业发展

2011-03-28 10:48 来源:株洲日报 阅读: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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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之家Pm86.com讯:近日,株洲市出台《物业管理办法》和《关于促进物业管理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办法》和《意见》),对物业管理中的一些问题予以明确,助推行业发展。

物管企业有偿代收水电费

新政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终端用户收取有关费用,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也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而停止提供服务。

市房产局物业管理处负责人表示,我市有不少老旧小区,均以小区为单位收取上述费用。但因种种原因,小区总表数据与业主实际使用统计总数存在差距,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不垫付差额,运行压力增加,有企业因此倒闭。

新政实施后,供水、供电等设计须满足“一户一表,每表出户”的要求,可直接计量收费到户,也可支付不低于3%的佣金,委托物管企业代收。

9部门共管小区“闲事”

业主财产失窃、小区噪音污染等,全找物业公司处理?对以往这些管理责任领域中的空白,新规予以明确。

《办法》和《意见》规定,对车辆停放有保管要求的,由车主或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特约保管合同;房产、规划、建设、城管、园林绿化、公安、消防、工商、环保9个部门,要确保执法进小区,对小区内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或整顿。

湘银物业公司一小区负责人称,物管企业最怕小区内出现偷盗事件,一旦发生,业主要求赔偿,物管企业只能让步。

市房产局物业管理处负责人表示,物业服务企业有自己的服务范围,对业主财产并无保管责任。今后业主如有保管需求,须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特约保管合同。

此外,对小区业主投诉较多的噪音扰民、油烟污染、饲养家禽等问题,此次明确了9家责任主体,物业公司只承担向相关部门反映问题的责任。

施工保证金退否业主说了算

小区内建筑及设施维修是以往业主投诉较多的问题。部分小区开发商在物业维修期内想方设法推脱责任,有的小区则在施工单位多次维修后依然出现问题。

新政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应严格履行房屋质量保修责任,在退还施工单位质量保证金时,须经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同意,对未履行保修责任的施工单位应延期退还质量保证金。

《办法》还规定,业主、使用人未按合同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物业管理企业可按每日应交纳费用的3‰加收滞纳金,但滞纳金最高不超过欠费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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