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后可独立对外经营小区公共部位
市住建委物业服务指导中心副主任王颖对业主大会取得民事主体资格后将发生什么变化,进行了系统解读:
一是业主大会成为对小区公共部位、共有设施管理的主体。王颖说,物业合同应该是全体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过去业主大会没有登记,只能是委托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而出于担心法律效力,物业公司还要与每个业主签订一份合同。而在业主大会登记后,就可以直接由业主大会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在签订前,由全体业主来共同决定服务事项、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物业公司则不再与每个业主分别签订合同。
二是业主大会独立对外经营公共部位。王颖表示,过去公共部位的经营比如电梯广告等,由于业主大会没有登记,无法开具发票,因此公共部位的经营只能委托开发商或物业公司,与经营公司签订合同,然后再分成收益。今后,业主大会登记后,可以直接找经营公司来经营这些项目,公共部位的经营收益也可以全部归到业主大会的账户中。
三是物业费变身业主共同管理资金。“业主大会登记后,也要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比如今后没有单独物业费的概念,而是业主共同管理资金。”王颖强调。业主共同管理资金包括物业费、专项维修资金、公共部位经营收益等,都在业主大会的账户中。业主大会成为了实体组织,由其选聘物业公司,支付给物业公司费用。物业费也就应由业主大会来负责收取。
未来小区物业管理将会发生哪些变化
那么,推广业主大会登记制度后,物业管理将出现哪些新变化?对此,著名物业专家舒可心等人进行了分析:
首先,将掀起成立业主大会热潮。据了解,北京乃至全国,由于各种原因,目前业主大会并不是很“普及”,很多小区业主对成立业主大会没有积极性。舒可心表示,一旦越来越多的业主看到业主大会登记具有民事主体后的意义,将会主动自发要求成立业主大会。
其次,业主大会将直接经营小区电梯等公共部位广告。对于业主们关心的地面停车位,按照《
物权法》小区内的地面车位,除了已经规划的停车位外,占用共用部分施划的车位,是归全体业主所有的。因此自然也可由业主大会来持有,可以委托物业公司或专业停车服务公司来经营,停车管理费也要入业主大会的账。
最后,业主大会负责追缴业主欠费。
物业服务是针对全体业主,购买物业服务的主体应当是业主大会而不是单个业主。单个业主欠交的物业费实际上是对全体业主的欠债。但目前在实践中,业主往往以拒交物业费来抗辩对
物业公司的不满。其实此举不仅直接导致了物业服务水平的下降,更从根本上侵害了其他交费业主的利益。 今后,业主拒交物业费、专项
维修资金等费用,将由业主大会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