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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下室装修前必须备案 违者最高可罚3万元

2011-08-26 12:17 来源:物业之家 阅读: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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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之家PM86.com讯:小卖部改成招待所、车库改成食堂……地下空间存在的不安全行为今后将被严禁。昨日,新修订的《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正式公布。据介绍,无论是生产经营,还是居住、办公,只要是平时使用的人防工程、普通地下室,统称为“地下空间”,均纳入该办法管理。

办法新增规定,禁止擅改地下空间用途、出租违法建设等行为,非居住用途的地下空间不得出租居住。同时规定,地下室装饰装修及使用前不备案,最高可罚3万元。

装修不备案可罚3万

为杜绝地下室“边使用边备案”的情况,办法规定,备案必须在地下室装饰装修及使用前进行,不备案最高可处以3万元罚款。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责任由所有权人承担。作为居住场所,或从事商业、文化娱乐业等生产经营活动的,须到所在地区县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不得设置上下床

办法规定,使用地下空间要符合规划确定的用途,不得擅自改变。涉及地下空间出租,须按本市房屋租赁管理相关规定办理登记。凡违法建设禁止出租,非居住用途的不得出租居住。利用地下空间从事旅店业,或设置宿舍及其他居住场所,房间内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平方米,不得设置上下床。否则将由区县公安机关处以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人防工程谁用谁负责

办法首次明确提出了人防工程的优先用途,规定居住区内的人民防空工程应当优先满足居住区配套服务和社区服务的需要等。同时首次明确了人防工程安全使用责任的归属——谁使用谁负责,且其使用期需一年一审核。市政府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对于不按规定使用、存在安全问题的,1年期满后将不予许可或延期。

地下室存隐患将停用

办法明确规定,地下空间存在房屋结构安全问题,没有通风、空调系统或系统不卫生,使用人应停止使用并搬出。对于侵占人防工程、未经批准使用人防工程、擅自改变用途及改造、拆除相关设备设施,以及危害安全和防空效能等违法行为,由区县人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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