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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拟规定业主车辆小区损坏 物管或无须担责【2】

2011-10-09 17:42 来源:物业之家 阅读: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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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物业费

物业费未结清 或禁止过户房产

草案内容: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的,业委会应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追收,并有权追究业主的违约责任。

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原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结清尚未交纳的物业服务费等各项费用。原房屋所有权人未结清物业服务费等各项费用的,房屋所有权登记机关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解读

若条例施行 过户须有物业费交费记录

一位参与草案修改的省人大相关人士认为,物管条例主要调整的是业主和物管公司的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都应被立法保护。虽然赋予了物管公司催缴的权利,但实际操作中有些难度,由此爆发出不少矛盾。此次增加了未结清物业费禁止过户房产的规定,相当于一项法律责任,意在约束此类行为。“目前房管部门没有相关的动态信息收集体系,如果条例施行,我们要求(原房屋所有权人)在过户时必须提供物业费的交费记录,证明没有拖欠。”

律师点评

这样的干预没有加重某一方的义务

罗丹丹认为, 一般来说交易是否成立应该与物管费是否结清无关,也不应以此对过户作限制。但从立法机关的意图来看,在过户环节插入行政干预是为了最大限度遏制拖欠物业费用的现象,她预计能够形成良好的社会效应。“这样的干预并没有加重某一方的义务,也有利于业主妥善履行付费义务。”

关键词 房屋维修

拟规定物业质量保修金由房管部门代管

草案内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3%的比例向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物业保修金账户交存物业保修金。并在国家规定的物业质量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解读

开发商须一次性缴存保修金到专户

有别于由业主交付的专项维修资金,物业质量保修金相当于建设单位缴纳的房屋质量保证“押金”。若在保修期限内,出现房屋质量问题可动用这笔资金修缮,缺额部分由建设单位负责补足,保修期结束后则会退还余额。

省人大城环资委副主任委员李纯刚27日代表城环资委作会议报告时透露,一审和公众反馈的意见显示,施工方将质量保修金交给了建设单位(即开发商),但有些建设单位是项目公司,在项目完成、物业交付后,公司就注销或是终结了,业主找不到建设单位来承担保修责任。为此,二审稿将保修金的“保管方”明确规定给了县(市、区)房产部门,要求开发商必须在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将资金一次性缴存到指定专户。若开发商不履行保修义务,业主、业主委员会或相关物管公司可向房管部门申请,经核实后就可直接从保修金中列支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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