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物业服务费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方式。
第五十九条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采取酬金制收取物业服务费的,免征营业税;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专业经营费用所得的报酬,免征营业税;物业服务用房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物业服务企业受业主委托向专业经营单位缴纳的公共用水、用电等费用,按照居民生活用水、用电等方式计价。
解读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在这种收费模式下,物业企业为了更大程度地盈利或减少亏损,往往会压缩成本、减少服务内容。
而在酬金制之下,业委会自行制定物业服务的标准,并将每一项标准计算出成本,再将物业的盈利部分一起支付给物业,让物业赚取合理透明的利润。这样,物业只是业委会决定的执行者。
亮点8:装修不打招呼,物业有权说不
第七十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在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持有关资料向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登记手续,签订住宅装饰装修服务协议。
拒不办理登记、批准手续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按照管理规约或者临时管理规约,禁止装饰装修施工人员进入物业管理区域。
解读
为了避免野蛮装修和装修扰民,此次新规授予物业“尚方宝剑”。
亮点9:车位应优先租给本小区业主
第七十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停车需要。未出售或者附赠的,建设单位应当优先出租给本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在满足本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后,建设单位可以将车位、车库出租给本区域外的其他人,但租赁合同期限应当不超过六个月。
第七十五条业主大会成立前,需要满足业主停放车辆需要,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的,应当在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单独列账,所得收益的百分之三十可以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百分之七十应当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大会成立后,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以及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共用设施从事经营性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公示。
解读
随着私家车保有量急剧增加,车位纠纷在小区中屡见不鲜。而2003年版的物业管理条例中鲜有针对车位的规定,给物业管理带来了困难。此次新规中用多款条文专门针对车位的购买、承租、收费、收益等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昨天江苏省政府法制办发布公告,决定于今年6月5日上午9时在南京举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听证会稿)立法听证会,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有关单位代表报名参加。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听证会稿)全文已发到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www.jsfzb.gov.cn)。据介绍,此次听证将重点围绕四方面:一是建设单位配置物业服务用房标准的规定是否科学、可行,二是关于物业实行质量保修金制度规定是否合理、可行,三是如何合理使用和管理车位、车库,四是如何明确供水、供电、供气等设施设备的产权归属以及建设、维护、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