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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135家物业服务企业参加《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培训

2012-06-08 17:28 来源:物业之家 阅读: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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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135家物业服务企业参加《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培训

达州市宣传贯彻《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6月8日,达州市宣传贯彻《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培训班在达州宾馆开班。达州市及七个县(市、区)共135家物业服务企业及街道办事处、社区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员工、相关工作人员共计300余人首次参加培训。培训班上邀请了四川省政府法制办李向兵处长、四川省物业管理协会副会长马聪为学员授课。达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党委委员、副局长许波出席开班仪式并讲话。

达州135家物业服务企业参加《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培训

四川省政府法制办李向兵处长为学员授课

许波在讲话中指出,《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的。该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2年3月29日通过,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为全面贯彻落实《条例》精神,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物业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快速发展。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本次培训班。各物业管理企业和街道社区要以此次学习培训为契机,转化、提升学习培训成果,提升服务水平和质量。

许波要求,全市物业服务企业要进一步统一认识,提高对《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该条例的宣传贯彻,抓好落实。

培训班上,李向兵、马聪两位专家结合达州市物业管理工作实际从《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的立法背景、《条例》相关条文、《条例》中各方主体的责、权、利、《条例》配套法规政策、《条例》与物业管理实践等方面进行了全面、深入、细致地讲解,并重点对新《条例》的八项亮点进行了具体说明。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对业主大会的成立、物业服务的内容以及收费、物业服务中安全防范义务和小区车位、车库等都作了相应规定。

达州135家物业服务企业参加《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培训

四川省物业管理协会副会长马聪为学员授课

条例规定,新建住宅物业时建设单位应当设计配置具备水、电、通风、采光等基本使用功能和条件的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物业用房不低于100平方米配置,业委会用房不低于30平方米配置。

要管安全防范卫生保养

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事项包含建筑物共有部位的维护和管理;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共有部位的绿化、环境卫生的保养和维护;秩序维护、安全防范、车辆停放管理;物业服务档案和物业档案的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等内容。

专项维修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条例规定,物业保修期内发生的维修等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不得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业主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应存入银行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按幢立账、按户核算。

达州135家物业服务企业参加《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培训

达州市135家物业服务企业首次参加《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培训

业委会应公布经营收益情况

条例明确,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设置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业主大会决定利用共有部分划定车位、设置广告等方式进行经营的,其获得的收益,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支付物业服务费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委会工作经费等。

“通过培训,我们对《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有了一个系统全面的认识。”参加培训的某物业服务企业相关负责人表示,他们会认真学习宣传好《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让该条列深入每位员工及业主,并在物业管理活动过程中,运用好该条例指导实践工作,提高公司物业管理水平,维护好业主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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