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6月9日凌晨,西安土门大桥西巷保温瓶厂家属院发生一起火灾,一人当场死亡,另一人抢救无效数日后死亡。其后,死者家属以家属院消防通道被占用导致消防车无法进入、延误抢救时机为由将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今年8月29日,莲湖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乱搭乱建占用消防通道
事发当天,记者在现场看到,死者所住的约20平方米的屋里烧得一片狼藉,门外一辆电动自行车也被烧得只剩下骨架。死者屈某67岁,老伴因全身大面积烧伤入院抢救。据了解,伤者在入院10天后抢救无效死亡。采访时,很多住户认为,消防车来得及时,但小区违章建筑占用了消防通道,延误了救火时机。
一个多月后,消防部门出具的认定书显示:“排除电线起火、电动车起火、空调起火的可能性,起火原因不明。”
据死者家属讲,家属院里没有配备消防设施,很多人只能用脸盆端水灭火,无法控制火势,没多久,消防队就赶到,“却因为家属院的消防通道被乱搭乱建的违章建筑占用而无法进入”。无奈,消防官兵只能甩出长长的水带灭火。
被告:不在物业管辖、不存在服务关系
“作为物业管理部门,负有保障小区业主安全的义务”,家属认为,在火灾中,物业公司不但没有为小区配备必要的消防安全设备,而且对部分业主私自搭建违法建筑占用消防通道的行为置之不理,应承担责任。根据《消防法》规定: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于是,屈某的儿子将物业公司起诉,请求法院判令物业公司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256305元。
8月29日,莲湖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作为被告方的物业公司认为,大火发生在死者居住的房屋内,不在物业管辖范围,因此物业不应承担责任;此外,死者屈某系保温瓶厂退休职工,厂方曾多次要求其退还房屋,但其并未退还,因此,死者和物业之间也不存在服务关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对此,原告认为,死者生前的水电费,都交给该物业公司,因此存在服务关系。
经合议,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应当保证小区内的安全,有责任保证消防设施的齐全和畅通,因此,小区物业负有一定责任,当庭提议双方调解,但并未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