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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新物业管理办法即将实施 物业“被炒”不得拒交接

2012-12-23 17:33 来源:物业之家 阅读: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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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之家讯:记者昨日从湖南省政府法制办获悉,《湖南省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将于下月起施行,根据此办法,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建设的车位,建设单位不得附赠、出售或者出租。

物业选择:应通过招投标选聘服务企业

有不少业主在入住小区时发现,已经有一个开发商选定的物业服务企业在进行管理――那如何才能保证业主的权益呢?办法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房屋预售许可证前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但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如投标人少于3人,或者多层物业总建筑面积少于3万平方米(或单栋高层物业总建筑面积少于1万平方米、或多层、高层混合物业总建筑面积少于2万平方米)的。

物业解聘:禁以各种理由拒绝办理交接

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不满意而将其解聘或者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原物业服务企业必须撤出物业管理区域,且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用、对业主共同决定有异议等为由拒绝办理交接。同时,“应当向业主委员会交接:移交物业承接验收和运行管理、养护、维修资料;移交物业共用部位;结清相关费用。”

车库车位:共有道路车位禁附赠、出售

针对大家关心的车位和车库问题,办法规定,出售或者出租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建设的车位、车库,业主享有优先权。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建设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建设单位不得附赠、出售或者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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