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退出小区时,需提前60天向业委会、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这是株洲市正在制定《物业承接查验暂行办法》和《物业项目退出管理规定》的条例之一。近日,记者从市房产局了解到,草案已经完成,近期将邀请有关部门进行讨论,新规预计将在今年3月份左右正式出台。
株洲市房产局物业管理处管理科科长李波表示,近年来,株洲市经常有一些物业公司,因跟业主或业委会有矛盾、业主物业费缴纳不齐、经营不善等原因退出小区。在老物业退出、新物业尚未接管的时间内,小区垃圾无人清理、公共设施无人照顾,给居民生活带来严重困扰和不便。尤其是电梯房小区,如果没有专门的物业进行清洁、打扫,维护电梯、水、电等相关设备,时间一长将很难正常运营。
对这些情况,即将出台的《株洲市物业项目退出管理规定》进行了明文规定:开发商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期限未满,一方要提前解除合同的,应依照双方合同约定处理,并应当提前2个月将拟退出原因、退出时间和有关事宜书面告知所在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且到物业所在地的物业管理部门办理退出备案手续,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确保小区业主有足够的时间寻找新管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