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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拟修改物业管理条例 群租屡禁不止不能再没有罚则

2013-04-24 09:19 来源:物业之家 阅读: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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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大今年要修订实施了11年的《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昨天,市委党刊《杭州》杂志社推出西子“我们的论坛”第三十一期,特邀知识界、党政界、行业界、媒体界及相关领域代表,围绕《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共同深入解读新时期的居住问题。

业主大会如何顺利召开?建议学习上海的经验

选聘和解聘物业,选举业委会或更换业委会成员,这些事关小区服务质量和未来发展的大事,都需要召开业主大会来决定。但现实中,很多小区想开业主大会并不容易。

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想召开业主大会讨论上面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注:指单个业主房产证上的不包括公摊面积的那一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注:包括所有的配套设施和公共部分,然后再加上专有部分的那些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这道坎一设,很多业主大会就开不了了。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路江通建议参考上海做法。“上海解决这个问题,靠选举业主小组长,由小组长代行某些管理权,一个小组长就代表了一个单元或一幢楼的业主。如果新的《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中,能把这一规定写进去,对于解决业主大会难召开问题无疑是个破解之策。”

除了业主大会难召开,如果业主大会突然解散,也会给小区管理带来很多问题,《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时,围绕这个话题的争议也不少。

在市人大3月29日举行的《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听证会上,不少人对第十五条“业主大会特殊情况处理”以及第三十条、第五十二条在小区管理出现“真空”状况时,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授权社区居委会组织召集业主大会、社区居委会代行基本服务职责等条款提出了异议。

杭州市社科院社会学研究所研究员傅立群说:“有人担忧政府越进,民就越懒,自主治理水平提高也就越慢,社会就会越晚社会化,更有人批评这是公权力直接介入私权利,是典型的越俎代庖行为。”

“其实,这种担忧大可不必。《条例》修订草案实际上是明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委会在‘特殊情况’下对物业管理的职责,是在强化对公共利益的保护。”

群租屡禁不止?一个主要原因是没有罚则

在《草案》修订中,市人大城建环保委曾提出,房屋群租隐患日益增多,建议在第四十七条“物业使用的禁止行为”中,增加房屋群租行为。

人大法工委主任路江通说,上位法(注:指《物业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对物业使用有禁止性规定,如禁止破坏房屋结构,禁止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等,但由于没有罚则,致使规定形同虚设,这也是群租房产生的原因之一。

根据《行政处罚法》,上位法对同一行为未设罚则的,下位法就不能设定。路江通说:“对这种情况,是恪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而无所作为,还是根据变化的实际要求作出一些有用的规定,这也是对杭州市立法的一个考验。”

法规有了,执行得不好也容易产生矛盾。

比如水费收缴。有些小区,业主的水费由自来水公司向物业收取,这其实间接加重了物业负担,其中的损耗,收不上来的费用都要由物业公司垫付。

路江通说:“水费终端用户的确认,物业认为终端用户应该是业主,自来水公司认为是小区。这个问题,国务院条例和浙江省条例也都有明确规定,其中,《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业主才是最终用户,自来水公司应该直接向业主收取,而不是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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