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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某业委会主任告副主任私签物业合同

2013-04-24 09:24 来源:物业之家 阅读: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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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之家讯:小区业委会主任状告副主任及物业服务公司,原因是副主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日前,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

主任:要求判令合同无效

美景花园业委会主任王建宇在民事诉状中称,今年1月13日,在没有通过小区业主召开业主大会同意和表决的情况下,业委会副主任黄某私自同中山火炬城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其中,物业服务费在业主不知情的情况下,由原来的0 .50元/平方米升至0 .70元/平方米。王建宇认为,业委会绝无权利在未经业主大会表决的情况下,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为此,王建宇要求法院判令黄某和火炬城建物业服务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无效。

副主任:签名得到业委会授权

美景花园业委会副主任黄某告诉南都记者,去年5月,业委会与当时为该小区提供服务的香晖物业服务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后来,香晖物业服务公司更名为中山火炬城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因此,双方的合同需要重新签,但合同内容没有更改。

黄某说,与中山火炬城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新签合同,业委会曾开会讨论。1月13日,业委会又开会讨论和物业公司签合同的事情,王建宇因为女儿办婚礼而中途离开。黄某说:“其他六个业委会委员同意与火炬城建物业公司签合同,他们签名同意,授权让我代表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合同。”

对于物管费涨价一事,黄某说,早在2012年签订的合同中,双方就约定将物管费从0 .5元/平方米提高到0 .7平方米。

物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程序合法

中山市火炬城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童某是本案的第二被告。童表示,公司跟业委会沟通良好,所签订合同在程序上也合法;物管费提高则是经过了投票表决和公示的,市物价局也有批文。新的物管费标准从今年1月1日开始执行。

目前,该案具体开庭审理时间尚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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