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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赠”物业费挺美?开发商无权免除物业费

2013-04-24 09:30 来源:物业之家 阅读: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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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物业公司同意,开发商无权免除业主缴纳物业费的义务。今天,槐荫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在华联广场举行房管政策现场办公活动,现场答疑。

据统计,参加活动的公房管理、房屋维修、住房保障、物业管理、房产交易等部门共接待咨询300余人次,现场审核公租房申请资格表格6份,收回表格1份。除了公租房申请处,物业咨询服务处也围了不少市民。“当初买房时,开发商承诺入住后免除两年的物业费,但是前不久我却接到物业的催款通知书,这合理吗?”市民刘先生问。

槐荫区房管局物业工作人员表示,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71条规定:已交付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建设单位与业主另有约定的除外。收取物业费是物业公司的权利,而不是开发商的权利,未经物业公司同意开发商无权免除业主缴纳物业费的义务。

如果将开发商赠送两年物业费的行为理解为由开发商代业主履行缴纳物业费的义务,则根据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物业公司作为购房合同的第三人对于合同中债务的转移行为可以接受也可以拒绝。物业公司如接受该合同权利,则可以向建设单位直接追索业主未缴纳的物业费,如物业公司不接受该权利而选择向业主追索物业费,则业主仍应履行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费的义务。

当然,业主有权根据其与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的约定,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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