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出租房屋,物业公共服务费由谁来交?
物业公共服务费的交纳主体是业主,如果业主与房屋承租人约定由房屋承租人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4.对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水、电、气、热等费用的代收有哪些规定?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有关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5.办理入住手续,物业服务企业要一次性收一年的物业公共服务费,这合理吗?
物业服务企业可按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或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分期预收物业公共服务费,预收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协议或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向业主、使用人收取一年以上押金、保证金等费用。
6.常州市住宅电梯运行维护费的收费标准是多少?
常州市住宅电梯运行维护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40元乘电梯楼层系数预收(月度电梯运行维护费=建筑面积×0.40元×K,K为电梯楼层系数)。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的住宅电梯运行维护费年终结算,其不足部分由开发建设单位补足,结余部分由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业主代表大会处置。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住宅电梯运行维护费年终结算,不足部分由电梯受益业主补足,结余部分滚存使用。
7.常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是多少?
2008年3月24日前取得土地的住宅项目,业主按所购房屋建筑面积35元/平方米交存,开发建设单位按小区总建筑面积12元/平方米交存。
2008年3月24日后取得土地的住宅项目,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购房业主交存。交存标准为:配备电梯的商品房,按所购房屋建筑面积120元/平方米交存;不配备电梯的商品房,按所购房屋建筑面积60元/平方米交存;配备电梯的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统一规划、作为经济适用房小区立项并建设的住宅)等保障性住房,按所购房屋建筑面积75元/平方米交存;不配备电梯的经济适用房,按所购房屋建筑面积50元/平方米交存。
8.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遗失了,怎么办?
购房业主可携带身份证、房屋买卖合同和购房发票,到常州市物业管理中心基金管理科补办“维修资金交缴证明”。
9.小区的业主可不可以利用自家的住房开商店、开公司等?
《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明确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