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您的位置:物业之家首页 > 行业资讯 > 业内关注 > 正文

哈尔滨出台《哈尔滨市住宅物业承接查验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3-08-15 16:00 来源:物业之家 阅读:人评论

A-A+
物业之家讯:近年来,屋顶漏水、窗户漏风、墙皮脱落等开发商遗留问题,使许多业主将矛头指向物业企业,业主不缴费,物业不服务,物业服务进入恶性循环。日前,哈市拟定了《哈尔滨市住宅物业承接查验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查验办法》),明确要求业主及行业专家介入查验工作,并由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介入承接查验的指导监督工作。

《查验办法》规定,建设单位要在新建物业住宅小区交付使用前,同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物业管理承接验收手续,提交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明细。如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公共照明、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需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教育、邮政、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环卫、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已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道路、绿地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公共配套设施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并满足使用功能要求;电梯、二次供水、高压供电、消防设施、压力容器、电子监控系统等共用设施设备取得使用合格证书。

为加强承接查验的公开透明性,《查验办法》还规定,承接查验小组除建设单位与物业企业参与外,还应邀请业主代表、行业专家以及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业主代表采用随机的方式在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人员中产生,业主代表及专家人数均不得少于3人。

哈市物业办负责人表示,《查验办法》的拟定,有利于明确各方的责、权、利,对维护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正当权益,避免矛盾纠纷;可以督促建设单位是否根据规划设计标准和售房约定,重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建设,对提高建设质量,保障业主财产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弥补了前期物业管理期间业主大会缺位的弊端,加强了物业建设与物业管理的衔接,保障开展物业管理的必备条件。

  • 收藏

看过本文的人还看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