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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9月1日起新物业收费标准实施 分五个等级

2013-08-26 12:00 来源:物业之家 阅读: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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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之家讯:日前,滨州市物价和房管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公布我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公布了滨州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及车位(车库)租赁费指导价格,收费标准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

物业费分五个等级,每月每平方米最高1.85元,最低0.35元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服务质量和服务成本等因素实行分等级定价,共分五个等级收费标准,各等级物业服务费基准价格(单位:元/月·平方米):一级未配电梯的为1.40,配备电梯的为1.85;二级未配电梯的为1.00,配备电梯的为1.45,三级未配电梯的为0.70,配备电梯的为1.10;四级未配电梯的为0.50,配备电梯的为0.85;五级未配电梯的为0.35,配备电梯的为0.70。停车服务费基准价格(单位:元/月·辆):地上为25.00,地下为30.00。车位(车库)租赁费基准价格(单位:元/月·个):地上为150.00,地下为200.00。具体收费标准可在基准价格基础上上下浮动10%,幅度内由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约定;对达不到最低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的,由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在五级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下限之下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据悉,该标准为滨城区、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区域内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格,其他各县指导价格由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每年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物业服务企业要按照《山东省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等规定,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服务价格登记证》,使用税务发票,方可实施收费。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通过电子信息平台、公示栏等形式公示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收费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以及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等,自觉接受业主的监督。不得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任何未予公示标明的费用。

收费须公示,不得向业主收取未予公示标明的费用

据介绍,我市现行的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格为2005年制定的,其依据为当时的相关规定和物业服务成本,已不适应当前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要求。根据新的《山东省物业服务规范》规定,将住宅物业服务质量由原来的三个等级细化为一星级至五星级共五个等级,因此需出台与其对应的五个级别的指导价格,对物业收费加以规范和完善。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物价水平的上涨,特别是在物业服务成本中占较大比例的人员工资提高,物业服务成本较2005年相比上涨幅度较大。据调查,目前我市大部分住宅物业服务企业处在低利润甚至负利润的情况下运营,许多物业服务企业通过降低服务标准或向业主分摊公共设施水电费、维护费、办理出入证等多种形式另外收取费用,用于弥补运营成本开支。而这也导致了物业服务长期处在低水平运转,物业服务纠纷增多,物业服务企业的发展需求和业主享受更高、更好服务的需求两者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等问题。因此,需根据当前物业服务成本制定新的更加合理的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格,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按照定价程序,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格的制定包括成本监审、调查论证、集体审议、报市政府批准向社会公布等方面。”市物价局负责人介绍,自今年初开始,市物价局先后多次会同房管部门通过到各县区实地考察、召开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代表参加的座谈会等多种方式进行了调研,对我市物业服务收费中存在的问题和居民反映进行了深入了解,为制定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格打下了基础。《滨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颁布实施后,该局根据办法要求,由成本监审机构在我市选择了部分有代表性的小区,对其物业服务成本进行了监审,并会同市房管部门再次对我市全部县区进行了调查论证,在综合平衡省内其他城市(已出台新收费标准)的情况下,最终形成了此次指导价格。

指导价格经成本监审、调查论证、集体审议、报市政府批准等严格程序后方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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