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1月11日,南天一花园业委会以深圳城建公司、深圳城建监理公司、深圳城建物业公司为被告,向深圳中院提起诉讼,要求深圳城建公司等停止侵权,拆除南天一花园三栋大厦底层的违章建筑,恢复底层为公共开放空间,赔偿损失145万元;确认南天一花园红线内两栋公用配套小楼的所有权归全体业主共同享有,深圳城建公司返还两栋小楼,并赔偿损失。
深圳中院以南天一花园业委会不拥有本案所涉房地产产权,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为由,于2003年裁定驳回南天一花园业委会的起诉。业委会不服上诉。2011年,广东高院在两次将本案发回重审后,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深圳城建公司、深圳城建物业公司赔偿南天一花园业委会架空层改建经济损失145万元;驳回南天一花园业委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业委会仍然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要求改判确认两栋小楼的所有权归南天一花园全体业主共同享有,深圳城建公司、深圳城建监理公司返还小楼并赔偿全体业主损失655万元及其他租金损失。2013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深圳城建公司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证明,两栋小楼占用土地的权利来源合法,小楼的规划、建设等经过了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全部建设资金均由深圳城建公司投入;小楼的产权登记证书虽然因登记行为程序不合法被撤销,但不能仅以此认为小楼无法单独办理产权登记,并进而认为其产权应当归南天一花园全体业主共有。小楼不属于物权法规定应当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也不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应当认为属于业主共有的部分;不能仅仅依据小楼的规划设计用途为小区“配套设施”而得出该设施所有权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有的结论,据此,最高人民法院昨日作出上述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