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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物业协会:引导物业公司合理约定违约金

2014-03-19 09:04 来源:物业之家 阅读: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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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之家讯:昨日,成都市物业管理协会副秘书长苟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物业公司收取滞纳金的情况只是个别现象。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是督促合同双方履约的合法手段,符合《合同法》精神。

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是平等的法律关系,即便规定了‘滞纳金’,但实际上就是违约金”,苟强介绍,在看到昨日成都商报的报道后,市物业协会已着手组织律师对“违约金”问题形成相应的行业指引,指导各物业公司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约定违约金,依法维护物管行业的合法权益。

苟强表示,昨日的报道中,业主拖欠的9千元物业费相当于一个保洁大姐半年的工资,业主欠费影响物业服务工作正常开展,物管行业的合法权益和劳动成果应得到尊重。而目前,业主违法违约的成本太低,对业主故意拖欠物业费的监督机制和处罚手段还很欠缺。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不管是不是叫“滞纳金”都是当事人之间的自愿约定。因为并未违背强制性的行政法规,房产管理部门不应介入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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