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兰今年10岁,安徽人,其父母兰先生夫妇在温州务工。
据兰先生夫妇诉称,9月6日下午3时30分许,儿子小兰在中和家园小区内玩耍时,被立放在小区6号楼入口处的石膏板砸中。小兰因石膏板倒塌压破头颅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惹祸石膏板归该小区6号楼内两间住宅所有。事发后,小兰家属与当事业主调解,但没有结果。无奈,小兰父母一纸诉状将业主郑某、俞某,以及小区物业温州金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告上龙湾法院。
兰先生夫妇认为,两当事业主在人员出入频繁之处堆放物品,没有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存在明显的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物业公司没有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以致发生安全事故,导致人身安全受到损害,也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起诉状中,兰先生夫妇提出具体的索赔金额,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合计90万余元。
龙湾法院受理此案后,两被告业主郑某和余某认为,造成这般后果,责任不应仅由他们来承担。他们向法院提出追加被告申请,要求追加小兰堂兄弟及堂兄弟的父母为被告。
郑某、俞某认为,当时,小兰与他堂兄弟一起玩耍,堂兄弟踩踏石膏板,最终导致小兰死亡。小兰堂兄弟的行为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作为小兰堂兄弟的法定监护人,堂兄弟的父母未尽到监护责任,应依法承担主要侵权责任。
目前龙湾法院同意了郑某、俞某的申请,将择日开庭审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