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县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物业管理中的职责;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综合执法进小区;有产权的车位、车库可售可租;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情形;对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小区明确责任单位;建设单位提供前期物业开办费;物业服务企业的履约保证金;应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7种情况等内容。同时,办法还规定应赋予业主代表大会与业主大会同等的法律地位等。
物业管理是一项关乎千家万户切实利益的民生工程,该《办法》的出台及时的适应了我县城区物业管理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面对的新形势,将进一步规范我县城区物业管理工作,促进城市整体环境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