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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开展整治物业服务市场秩序专项活动

2015-04-23 14:46 来源:莱芜日报 阅读: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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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莱芜日报报道,4月15日,记者从市房管局了解到,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市物业服务市场秩序,促进物业服务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确保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为广大居民营造温馨、和谐的生活和工作环境。自4月中旬,市房管局将对我市各物业服务市场秩序进行专项整治行动。

整治26个问题 保障业主利益

本次整治活动,主要是从群众和业主的基本诉求出发,解决物业市场中的突出问题推动行业规范发展。重点对物业服务企业和开发商企业中存在的26个问题,进行专项治理。

物业服务企业方面:将一个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的;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不按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有关资料的;物业服务合同未按规定备案的;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投诉较多,经查证属实的;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对私搭乱建等违规行为不进行制止的或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未按规定在显著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擅立项目乱收费行为;消防通道是否畅通,消防设施设备是否运行正常;是否建立了配套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制度及维修记录;小区卫生是否达到日产日清、树木草坪绿化是否定期养护;是否建立日常业主投诉记录、维修记录、电话回访记录、建立24小时安全值班记录;物业管理人员、专职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中级职称人员数量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不按规定建立信用档案,报送信用档案信息、统计报表等相关资料的;是否在本小区开展业主满意率统计工作;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开发企业方面:未按规定配置或挪用物业管理用房的;未按照规定履行质保期内房屋保修义务的;未按照规定与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承接查验、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相关资料的;未按规定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未达到交房条件交付房屋的;未按照规定办理前期物业管理备案手续,并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在售楼处公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管理不规范,未对物业管理有关事宜以及会所、幼儿园、车库(车位)等归属做出明确规定的;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整改不力 或被注销资质

据介绍,此次整顿规范物业服务市场秩序采取自查与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在自检自纠并整改的基础上进行联合检查,共分五个阶段进行:4月中旬为活动安排部署阶段,4月15日至5月15日为自查自纠阶段,5月16日至7月15日为联合检查阶段,7月16日至8月31日为抽查整改阶段,9月1日至10月30日为总结巩固阶段。

整治验收阶段,对管理规范、业主口碑好的企业给予通报表扬。对不积极开展活动,管理混乱、服务质量差、业主意见大的企业进行通报批评,取消下一年度评优资格,视情节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注销资质或向上级资质审批部门提出降级等处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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