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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拟出台物业管理条例

2015-06-30 11:03 来源:兰州晚报 阅读: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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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晚报讯(记者方言)昨日下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听取了市政府关于《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并对该《条例(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市委常委、副市长何向东介绍了该《条例(草案)》的起草情况和主要内容。据介绍,我市物业管理工作起源于上世纪90年代,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我市已有物业服务企业673家。近年来,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化,业主的维权意识明显提高,但我市物业管理行业现代服务意识和体系的建立则稍显迟滞。目前,我市物业管理行业已进入转型期,矛盾纠纷增多,部分矛盾甚至升级为局部性的群体性事件。何向东说,为解决我市物业管理行业的突出问题,应尽快制定出台一部完善的物业管理地方性法规,以弥补我市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空白。

长期以来,我市物业管理存在监管力量薄弱、不能形成合力的问题。《条例(草案)》明确规定了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为建立健全“两级政府、四级监管”的物业管理新机制提供了法律基础。

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对于业主大会形成有效决议的要求较高,但现实中业主出席业主大会行使表决权的比例一般比较低,因此很难形成有效决议,遇到紧急事件,容易造成巨大损失。为解决这一问题,《条例(草案)》引入了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作为对业主大会制度的有效补充,该规定能有效解决日常监管中的重大矛盾。同时,《条例(草案)》对业主委员会滥用职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严重影响社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情形进行了规范。

《条例(草案)》规定,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住宅小区,可以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业主委员会不履行职责达一年以上、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的,也可以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我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长期存在不规范问题,垄断装修材料、随意改变建筑承重结构的问题也比较突出。针对这些问题,《条例(草案)》以物业企业为突破口,对协助垄断装饰装修材料、随意改变住宅用途等问题做了明确规定,并设置了相应的罚则。

《条例(草案)》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擅自改变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规划用途,不得擅自许可他人利用公用部位进行广告宣传,不得擅自设置营业摊点,不得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指定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也不得擅自提高公共车位停车费标准。

在物业管理实际中,有物业公司擅自甩管物业项目的现象。针对这一问题,《条例(草案)》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终止或者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应当依据合同履行告知义务。物业公司未办理退出交接手续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为解决物业企业代人受过的问题,《条例(草案)》根据上位法的相关规定,明确了供水、供电、供暖、供气的职责,理清了物业管理与上述专营单位的职责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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