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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物业拒不经常检查电梯 可处2万以下罚款

2015-08-03 10:16 来源:物业之家 阅读: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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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下午,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在完成了各项议程后顺利闭幕。

会议表决通过了《重庆市国防动员条例》《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以及《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旅游条例>的决定(草案)》。表决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2014年市级财政决算的决议。同时,会议还表决通过了市高院、市检察院等单位关于人事任免的议案。表决通过了个别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补选5人为市四届人大代表,终止2人市四届人大代表资格。另外,新的《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了大会一审。草案规定,物业公司应该对电梯等重要设施进行经常性检查,若未履职且拒不整改的,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

在市人大常委会对《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草案)》进行分组审议时,常委会委员对草案内容发表审议意见。

常委会委员彭光庆认为,为了宣传、推广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在登记程序上应当简便易行,便于操作。比如申请遗体捐献的手续就十分繁琐,捐赠者先要去红十字会登记,再自己去登记机构办理,然后再发登记证。建议相关部门应该增加上门服务,方便捐赠者。

常委会委员喻体金表示,在预算安排中,市红十字会的每年工作预算只安排50万元,但实际需支出上百万。喻体金建议政府应该保证这项工作的运转经费,同时要在政策引导上有更多的措施和办法,才能该项工作上更高的台阶。

安全生产条例一审

职责 物业应经常性检查电梯等重要设施

随着经济的发展,各类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为了从根本上防范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和2005年制定的《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相比,新制定的《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草案)》细化了对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的具体工作要求,比如,草案规定“经营场所实际容纳的人员不超过规定的容纳人数”。

草案首次明确了物业服务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草案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自身经营范围内对其服务区域的消防通道、化粪池、电梯等重点部位、重要设施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立即处理,及时发出警示。对重大事故隐患,还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常委会委员况由志提出修改意见称,从实际情况来看,真正造成重大人身安全的顺序不是这样的,建议改为“对其服务区域的人流干道、电梯、扶梯、消防通道、化粪池等重点部位重要设施进行经常性检查。”

处罚 若未履责拒不整改最高罚2万

草案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经常性检查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常委会委员贺学均认为,现在很多社区及商业中心都是物业管理在履行管理的责任,建议增加物业管理应该对所服务的区域建立相关的安全制度并落实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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