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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物业移交公共收益后“入不敷出” 11个小区出现物业弃管

2015-09-15 09:24 来源:长江日报 阅读: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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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底,武汉市1000多个住宅小区将基本完成物业“四资”移交,即物业公司向业委会移交小区公共资料、资源、资产和资金。近日,在“四资”移交过程中,部分物业公司表示,原本可用来弥补物业费不足的公共收益资金移交后出现“入不敷出”,十多家物业公司甚至选择退出小区物业管理。

十多家物业公司主动退场

昨日,长江日报记者从房管部门了解到,全市已有11个住宅小区物业公司因移交公共收益等原因出现收支不平衡,主动选择退出小区管理。在武昌、江汉等老旧小区集中的中心城区,还有多个物业公司正在申请退出管理。

汇东南湖新村小区物业负责人表示,由于该小区物业费近十年来一直没提高,最高收费标准维持在1.1元,人工成本的增高带来该小区物业持续亏损运行。经协商,目前小区公共收益中的一半移交业委会,由于老旧小区公共收益本来就少,无法弥补物业费的不足,“近3年来每年亏损十多万元,今年的缺口更大,年底合同到期,如果状况没有改善,将申请退场”。

入住十多年的关西小区,总计亏损更是多达一百多万元,该小区物业公司也在考虑退出管理。

建议公共收益可冲抵物业费不足

实际上,物业费收缴不足造成物业公司运营难并非新现象。

前些年,由于采用包干制收费,物业服务费的政府指导价十多年未调整,许多物业公司就将公共收益冲抵物业费收入不足,现在不少小区要移交几年前甚至十年前的公共收益,就引发了“入不敷出”问题。

有物业管理专家指出,如果单纯强调公共收益移交,而不考虑物业公司的成本支出,很可能造成物业公司难以维持,甚至出现弃管现象。因此,房管部门也建议实事求是地考虑物业公司的成本和支出,对收费标准或收费率偏低的小区,要么提请业主大会调整物业收费标准,要么将公共收益让渡一部分作为业主的物业费冲抵。

市房管局相关负责人指出,《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公共收益可以用来改善小区服务,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小区公共部位一般由业主大会委托物业公司经营,由此产生的服务成本,双方可就小区公共收益分配比例进行具体约定。

房管部门法律顾问表示,物业公司可以建议业委会提请业主大会表决同意,将部分公共收益转为物业费,从而弥补运营费用的不足。如果业委会坚持要求全额移交公共收益,物业服务企业可以要求提高物业费标准。

物业公司面临重新洗牌

市房管部门表示,物业公司因收支难以平衡而退出小区管理,也是正常的市场竞争现象。

去年以来,我市房管部门先后分两批注销了585家物业公司的资质证书,这些物业公司有的是没有取得资质证书就从事物业服务的;有的暂定期一年已满,没有再申请资质等级核定,其资质证书自动注销。

此外,为了预防物业公司超资质承接项目、随意拆分物业项目等情况带来的后期隐患,超过20万平方米的项目前期物业已实行统一招投标制度。从实际运营情况来看,一级企业中标占比超过一半,有效避免了开发商“钦定”资质较差前期物业公司的现象。

据了解,在物业公司经历市场淘汰、管理部门统一清除、前期制度完善等因素推动下,目前我市1400多家物业公司中,一、二级资质物业企业占比明显增大,有效杜绝了三级资质企业无限扩大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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