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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海安统一物业费用纠纷审理规则

2015-10-28 09:20 来源:人民法院报 阅读: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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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该院出台的《审理物业服务费用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

《意见》强调,物业公司起诉催要物业服务费,应当向法庭提供书面催缴函及有效的送达证明。催缴通知书可以采取在欠费业主物业门口和小区显著位置张贴公告的方式送达。经书面催缴后,物业公司可依程序申请支付令。

《意见》规定,利用物业服务用房、电梯、外墙等属于业主共有的部分进行营利所获取的收入,属于全体或部分业主共有,业主享有知情权,物业公司应对收支情况予以公示。只有全体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才有权抵扣物业费用,单个业主不可单独行使此项权利。(顾建兵吉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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