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2月24日《万元物业费交还是不交?》一文见报后,引起不少读者的反响。市民张先生昨天致电党报热线,表示对容先生和陆女士的做法虽不认同,但也能理解,“物业这个行业虽然是‘香馍馍’,但优秀物业企业应该提供的是良性管理服务,如果物业不作为,所管小区始终脏乱差,业主自然也不愿买单,最后的结果只能是两败俱伤。”
和张先生持同样观点的市民并不在少数。“我们小区有业主散养鸡鸭,甚至还有人在小区内的绿化带里种菜,施肥的味道特别重。”谈起居住环境,家在仁皇山附近的市民谭先生就特别无奈,“还有将车库转租给别人做夜宵和早点的,物业也不管,有的业主反复申诉不成,一怒之下想出的办法,就是拒交物业费……”
也有市民对此事看法较为理性,认为应当将缴费和监督分开看待,“如果业主都用不支付物业费的方法来抗议,物业运营艰难,只会让小区管理进入新一轮的恶性循环,我不赞同这类做法。如果有意见,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据市统计信息网显示,根据《2015年1%人口抽样调查结果汇总》推算,2015年末我市城镇人口已经达到174.55万人,占总人口的比重(即城镇化率)为59.2%,比上年提升1.8个百分点。不断加快的城市化进程,市民的居住水平和生活环境也在持续提升,对物业管理行业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的要求越来越高,由此带来的纠纷数量也逐年上升。采访中,记者发现,类似容先生和陆女士这样的纠纷案例已经并不罕见。
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对此进行了梳理。2013年,全市涉及物业纠纷的,一审收、结案分别为773件、772件;2014年,一审收、结案分别为674件、650件;2015年,一审收、结案分别为2124件、1894件。“虽然2015年案件数量激增的原因,与立案登记制实施不无关系,但也不难看出,物业纠纷已然成了当前不可回避的社会问题。”一名法官这样说道。
有业内律师告诉记者,部分物业公司确实存在漠视业主利益,在服务方面能省则省、能少则少的现象,平时管理吊儿郎当,还占用或擅自出租业主公共设施,对业主的各种不规范甚至违法行为熟视无睹,间接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有些纠纷的起因,看起来似乎是围绕服务质量,但认真分析,其中相当一部分涉及的还是法律问题。”
物业公司在管理过程中也可能存在违法行为?记者为此咨询了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表示,当业主遇到以下几类较为典型的情况可及时维权:
占用小区内公共道路、场地设置停车位?首先要经过房管部门的审核批准。其次,凡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具体服务收费标准由小区业委会确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须征求本住宅区半数以上业主同意,不可擅自收取场地占用费或者停车服务费。
小区住宅中带电梯设备的,提前收取电梯服务费?由于电梯服务费的主要费用来自于运营中使用的电费,除双方达成合意特别约定,不可提前收取,应该按照每个月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分摊。另外,业主在缴纳此类代收代交费用后,可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单独建账,公开、合理、按实分摊,并每半年向业主公布费用使用情况。
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或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