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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发文规定 5年保修期内开发商要上交物业保修金

2016-10-27 09:19 来源:现代快报 阅读: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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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发文规定 5年保修期内开发商要上交物业保修金

10万平方米的小区,这笔钱能达到800万元

房子交付没多久就出现种种质量问题,但业主想去找开发商来修,又谈何容易?南京为此创新性地设置“住宅物业保修金”,要求开发商将这笔保修金存在物业主管部门,杜绝可能出现的扯皮情况。昨天,《南京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示。

针对物业维修扯皮制定新规

今年生效的《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中,首次出现“住宅物业保修金”的提法。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这是针对时常出现的物业维修扯皮,南京创造的新规定。一般来说,商品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在交付后都有5年的保修期。由于部分开发商施工质量低劣,造成了交付后不久就需要维修的情况,但此时业主如果去找开发商主张保修,则难度很大。

此次征求意见稿中要求,在住宅物业保修的5年中,开发商必须将保修金上交南京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保管,起始日就是开发商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完成物业管理项目承接查验,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完成前期物业管理项目承接查验备案起计算。

业主如何申请使用保修金

住宅物业保修金的交存标准,按照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百分之二的比例交存,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物业建筑安装成本的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并公布住宅物业保修金的交存额度。记者计算发现,总建筑面积为10万平方米的住宅项目,按照一般的4000元/平方米的建筑安装成本计算,这笔保修金就能达到800万元。

物业保修期内,开发商接到维修申请后拒不履行保修责任的,申请人可以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申请进行督促,并提供保修期限证明等材料。

经督促仍不履行保修责任或因歇业、破产等原因无法履行的,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可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管理机构申请使用住宅物业保修金。同时,对于拒不履行保修责任的,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相应处理,并可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另外,5年保修期满后,开发商可申请退还保修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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