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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一业主以房屋漏水为由欠11年物业费被告上法庭

2017-08-22 23:56 来源:生活报 阅读: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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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一业主以房屋漏水为由欠11年物业费被告上法庭

家中漏水物业不修,家中被盗物业有责?这些理由是否可以构成不缴纳物业费的理由?近日,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审理了系列拖欠物业费案件,以各种理由拒不缴纳物业费的业主们,纷纷一次性补交了拖欠多年的物业费。

以房屋漏水为由业主11年没交物业费

2017年,家住道里区锦江绿色家园的周先生被物业告上法庭,物业称周先生2004年入户,并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但是从2005年10月开始,周先生便以各种理由拒绝交付物业费。物业公司要求周先生补交2005年至2016年期间的物业管理费,并按照合同约定按每天应交纳管理服务费的5%计算违约金。周先生则表示,从自己进户开始,房屋就存在多处漏水情况,物业从未进行修复,未尽到服务义务。

经法院审理认为,物业公司经业主委员会及业主大会选聘,签订了物业合同,对小区实行物业管理,周先生系该小区业主,事实上享受了原告所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缴纳服务费。在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屋面维修不属于物业服务管理范围,因此房屋漏水物业未尽服务义务不能成为辩解理由。但因物业公司无证据证明2005年至2010年期间,曾提出过不交物业服务费的主张,故已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仅支持2010年以后的物业服务费缴纳请求。

最终,法院判决周先生于判决生效10日内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共计2.4万元,以及违约金2600余元。

小区不封闭家中被盗物业不赔业主就不缴费

家住道里区的赵女士被小区所在的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补缴2014年至今的物业费共计8千余元。

赵女士辩解说,自从2011年进户后,小区本来实行封闭式管理,但从2014年开始,小区物业疏于管理,让非小区内业主出入小区,导致赵女士及多名业主家中被盗,造成了极大的损失,赵女士及其他业主多次找到物业要求赔偿被盗损失,但是都没有结果,小区物业对小区业主被盗应承担赔偿责任,业主权利得不到保障,被盗损失不赔偿就不能协商物业费问题。

经法院审理认为,赵女士与物业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合法有效,物业公司多次催缴物业费后,赵女士仍未缴纳,应承担违约责任。有关家中被盗,物业公司疏于管理的抗辩理由,赵女士不能找到证据予以证实,法院对此不予采纳。故判决赵女士给付物业公司物业服务费等费用共计8千余元。

法官建议:业主不满物业服务可保留证据另行索赔

据法官介绍,索要物业费是物业合同纠纷案件中的主要案件类型,很多业主以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为由拒不缴纳物业费,但是有的业主不了解物业合同规定,或者没有相关事实证据举证,故都不能成为抗交物业费的有力理由。业主如果对物业公司的服务存在不满,可以通过存证的方式与物业沟通,如果协商不成,也要注意保留证据,通过合理举证到法院起诉物业公司,另行立案主张赔偿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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