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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物业费预收不得超过3个月 物业信用档案将完善

2017-09-07 15:28 来源:青岛早报 阅读: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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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物业费预收不得超过3个月 物业信用档案将完善物业管理条例》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小区业主可向所在辖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在其指导协助监督下成立筹备小组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后,可以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就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等问题进行表决,选聘广大业主认可的物业服务企业,实行优质的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因此,小区是否聘请物业管理,由全体业主决定;在小区相关的物业管理活动中,辖区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也应当及时指导监督相关工作开展。(记者 吴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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