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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民生再推新举—— 德阳物业管理将有法可依

2017-10-29 19:15 来源:德阳日报 阅读: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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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0日召开的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我市第二部实体性法规——《德阳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下文简称《物管条例(草案)》)进行了首次审议,与会常委会组成人员对《物管条例(草案)》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表决,获得一致通过,将进入下一步立法程序。

据悉,《物管条例(草案)》今年4月开始起草,经过反复论证修改,最终形成9章65条,包括总则,物业管理的区域及设施,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前期物业管理,物业的使用与维护,老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物管条例(草案)》于2017年10月9日经市政府八届十九次常务会审议通过,进入人大常委会审议程序。

物业管理与广大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重要意义。《物管条例(草案)》中有哪些引人关注的民生信息?记者对其进行了摘录整理和解读。

不缴物业费要上“老赖”黑名单

《物管条例(草案)》提出,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对物业维护、使用等方案进行监督;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部分实施共同管理和提出建议;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权利;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在买卖、租赁、继承、赠与、借用房屋后,到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进行登记;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符合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项目进行确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约的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义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业主应当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管理规约规定的期限缴纳物业服务费用和续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其他应当由业主共同分摊的费用。逾期未缴纳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可依法向法院申请将欠费业主或不按规定分摊费用的业主纳入个人征信失信管理。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设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通过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业主委员会召集。业主委员会未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按期召集业主大会会议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召开。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物业管理委员会由多部门派员组成

《物管条例(草案)》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管理区域,可以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前期物业管理期间达不到规定的条件无法成立业主大会的;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未成立,经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后仍不能成立的;业主委员会不履行职责达6个月以上,无法正常开展工作,严重影响小区物业管理,需要调整或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经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后,仍不能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

物业管理委员会由业主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村民)委员会、建设单位等派员组成。物业管理委员会人数应当为7人以上的单数,其中业主不少于百分之五十,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业主中推荐产生。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日。

物业管理委员会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应当停止履行职责并办理移交手续。

对物业服务进行规范

《物管条例(草案)》提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服务内容、项目人员配置、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公共分摊费用、公共收益分配等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

物业服务收费按照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前期物业服务和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政府指导价,并每两年公布一次。业主大会成立后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大会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物业管理区域内安全防范、房屋管理与维修养护、环境卫生、人员配置应当符合物业行业相关标准。

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用于保证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约和依约退出物业项目并移交物业管理相关资料及设施设备。

未实行独立计费的合表用户,水电气专业经营单位可以委托物业企业代为收费,物业企业应按照实际收缴费用转交专营单位,欠费用户由专营单位负责催收,专营单位不得以部分用户欠费停止向其他合表用户供水供电供气。

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缴相关费用的,如物业服务企业未按时向专业经营单位缴纳的,专业经营单位可依照服务合同约定依法行使权利。供水、供电、供气等专业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名目向物业服务企业和用户收取保证金。

加强老旧住宅小区管理

《物管条例(草案)》所称老旧住宅小区,是指房屋年久失修、配套设施缺损、环境脏乱差的住宅小区。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老旧住宅小区更新改造工作,制定老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完善配套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善老旧住宅小区综合环境,逐步实现物业管理社会化。

具备专业化、市场化物业服务条件的老旧住宅小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指导、协调辖区内的老旧住宅小区筹备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管理。

不具备专业化、市场化物业服务条件的老旧住宅小区,由业主自行管理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小区内环境卫生、绿化管理等公共服务,配合公安和消防等部门做好公共秩序维护和安全防范工作。(记者 叶斌 实习生 王秀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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