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起我省一批新规开始施行
物业服务事项应公示 居民电采暖试行峰谷分时电价
进入2月,将迎来立春和雨水节气,迎来农历新年。在合家团圆的日子里,还有一批我省的新规新政将为大家带来生活的便利与福利。
物业收费明码标价 服务事项需公示
2月1日起,《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正式施行。条例明确业主大会可讨论决定的事项包括:确定物业管理方式,选聘、续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确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方式和所得收益的管理、分配、使用等。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将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公示。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预收物业服务费用,预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业主欠交物业服务等费用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上门催交等方式,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拒不履行仲裁裁决和生效判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按照有关规定录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居民电采暖试行峰谷分时电价
辽宁省物价局出台了《关于对居民电采暖用户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决定对全省居民电采暖用户试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于今年2月1日起执行。
用户每年从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的采暖电量执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在时段划分上,峰段为7时至21时;谷段为21时至次日7时;电价标准为:谷段到户电价为0.40元/千瓦时,峰段到户电价为0.52元/千瓦时。